唐朝北宋茶葉專賣制度

  中國是文明古國,國人飲茶的歷史源遠(yuǎn)流長,唐、宋、元、明、清都實行茶葉專賣制度,尤以北宋茶葉專賣法律厘定的最為細(xì)致,并對后世產(chǎn)生了深遠(yuǎn)的意義。唐朝北宋茶葉專賣制度

  唐朝后期的茶葉專賣

  據(jù)《唐會要雜稅》記載:德宗李適建中元年(780年)戶部侍郎趙贊奏請“諸道津要,都會之所,皆置吏,閱商人財貨……天下所出竹木茶漆,皆什一稅之,充常平本錢”,但被駁回。四年后,趙贊又以“軍需迫蹙,常平利不集時,乃請稅屋間架,算除陌錢”而再次請求行稅茶之法。793年,德宗歷史性的決定向茶葉征稅,史稱“初稅茶”。據(jù)《舊唐書食貨志下》:“……初稅茶。先是,諸道鹽鐵史張滂啟奏說:‘伏以去歲水災(zāi),詔令減稅。今之國用,須有供儲。伏請于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,委所有三等時佑,每十稅一,充所放兩稅,其明年以后所得稅,外貯之。若諸州遭水旱,賦稅不辦,以次代之。’詔可之,仍委滂具處置條奏。字次每歲得錢四十萬貫,然稅無虛歲,遭水旱處亦未嘗以前拯贍”。由此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茶葉稅的開征,不論是趙贊還是張滂都打著為民的旗子,但是他們都并沒有把這些錢用于救濟災(zāi)民,而多用于國家的財政開銷和被官吏貪污和揮霍。

  五代十國時期繼續(xù)實行茶葉專賣制度。據(jù)說,后漢國君派將軍路昌祚購買茶葉,適逢南唐滅楚。路昌祚被俘后被送往金陵,被李景釋放賜茶葉18000斤,路昌祚一時激動竟跪呼萬歲。陸游《南唐書契丹傳》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、馬換取羅、茶、藥。據(jù)《資治通鑒》記載:“湖南判官高郁,請聽民自采茶賣于坊客,收其征以贍軍,楚王殷從之。秋,七月,殷奏于汴、荊、襄、唐、郢、復(fù)等州置回圖務(wù),運茶于河南、北,賣之以易繒纊,戰(zhàn)馬而歸,仍歲茶貢茶二十五萬斤,詔許之。……。”

  北宋時期的茶葉專賣

  根據(jù)《宋史食貨志茶上》的記載,宋代榷茶制度,選擇交通要道,如江陵府、真州、海州、漢陽軍、無為軍、蘄州的蘄口等六地設(shè)立專門的機構(gòu)負(fù)責(zé)征收榷茶。開始的時候,在京城、建安、襄州、復(fù)州等地也委派專門的官員進(jìn)行茶葉管理。在淮南的蘄、黃、舒、光、壽等六州,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場,由官府管理茶葉的生產(chǎn)和銷售,這里的茶農(nóng)都必須加入官府的茶場,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。自真宗趙恒乾興元年(1022年)置榷茶務(wù),“諸州民有茶,除折稅錢外,官悉市之。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,官給券,就榷務(wù)以茶償之”。也就是說,茶農(nóng)可以將一部分茶葉折納兩稅銀,其余的則必須賣給官府的茶場;官府同時也在一定限度內(nèi)允許民間商人在京城用金銀錢帛購買茶葉,由政府發(fā)給交引,然后商人拿著引券到官府設(shè)置的任一茶場領(lǐng)茶。后來,由于西北戰(zhàn)事吃緊,就號召商人們把糧食運送到邊境,在那里領(lǐng)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茶場領(lǐng)取茶葉。而且,官府對往邊境的茶商還給予糧草價值五倍的茶葉作為獎賞。但是,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獲得五倍茶利。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體規(guī)定,承辦官員就適當(dāng)?shù)丶右恍├?,就把茶商給打發(fā)了,剩余的部分就由這些官員私吞。更有一些人,和官員狼狽為奸地相互勾結(jié)在一起,利用交引,搞起投機生意,買賣茶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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